淮南卫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3-12 点击:3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强本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选拔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范围和对象:

本校在编在岗的专兼职教师。要求专任教师达到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兼职教师(本校承担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三分之一的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学校行政人员。曾获得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牢固地树立终生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岗位上。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同志,善于合作;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第六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校级骨干教师人选: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相应的合格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教育工作满3年以上,本科学历从事教育工作满5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育工作满7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教育工作满9年以上;同时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或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工作累计满2年以上。参加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可优先推荐。

三、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熟悉并掌握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能够了解学生的发展规律,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效果突出。近5年内,承担过市级以上优质课、公开课、实验课、观摩课的教学或承担区、县级优质课、公开课、实验课的教学并获一等奖。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学科专业和教育专业水平。

四、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近5年内,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上至少发表与专业有关的教育教学文章2篇;或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论文2篇;或参加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奖的行动研究成果、教学案例研究、教学反思、教育叙事等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二等奖以上2篇;或承担一项市级教研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研究课题并结题。

第七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款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学科带头人人选。

  一、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的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育工作满10年以上,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或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全面正确理解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精通本专业的全部教材,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三、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近5年内主持或承担过一项省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并结题;或5年内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过与本专业相关的教育教学论2篇以上;或获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评审的交流论文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或5年内出版过个人专著(含经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外读物及4万字以上的教材、教参,不含题解性或升学指导性读物);或参加省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奖的行动研究成果、教学案例研究、教学反思、教育叙事等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一等奖1次,二等奖以上2次。

   四、在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和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方面成绩显著。

五、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设计并熟练应用本专业常用的教学软件。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借助工具书,用一种外文阅读本专业的书籍或论文(优先)。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或师德考核必须有一次优秀。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具体做法如下: 

1、被评选人本人提出申请,提交评审材料和申报表,报学校人事科。

2、学校成立“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审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9到11人组成,组成人员为学校领导、人事科、教务科、医教室和学生科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同设专家评审组,主要为省市学科(专业)带头人、省级教坛之星、省级评审专家库成员组成,采取考查、审阅材料等方式对上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将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评选人选。

3、评审结果审议后,确定评选对象,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颁发证书。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善于创新。做实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二、注意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能,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自觉维护科学尊严,严谨治学。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做终身学习的楷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做好本职工作,成为全校教育教学、教科研的带头人。

    三、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教学水平高,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四、教学中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要在市、校承担1~2次示范公开课,积极起带头和示范作用。

    五、积极参加课程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结合我校实际,确定参加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至少在省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至二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或科研报告。

    六、自觉承担培养校级骨干教师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年有计划地指导2~3名骨干教师,指导帮助其进一步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工作能力、科研水平和实际工作效果,使其尽快成为教育教学优秀骨干教师。

    七、承担完成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教材编写等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条 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善于创新。做实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能,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自觉维护科学尊严,严谨治学。不断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成为全校在教育教学、科研的骨干力量。

    三、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保持较好的教学水平和成绩。

    四、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要在市、校承担1~2次示范公开课,积极起带头和示范作用。

    五、积极参加课程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结合学校实际,协助确定教改目标和要求,参加教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至少在市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或教科研报告。

    六、自觉承担培养校级骨干教师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年有计划地指导2~3名骨干教师,帮助其进一步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工作能力、科研水平和实际工作效果,使其尽快成为教育教学优秀骨干教师。

    七、承担完成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教材编写等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待遇

一、经年度考核合格,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可享受我校名师待遇。 

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纳入我校人才库,优先安排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调研考察、科研立项等。学校创造条件,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进一步充实发展、发挥更大作用提供方便,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困难,保证其必要经费开支。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由学校统一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制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每届任期三年,任期终结称号自动取消。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一、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考核评价工作,人事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五章中规定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所应履行职责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采取量化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考绩档案。人事科建立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库。建立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联系制度。评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每年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的行政管理、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讲座等活动。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积极组织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为提高我校教育师资的整体质量服务。有计划地组织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开展讲学、培训师资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人事科上报评审和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取消其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证书:

一、任期内调出本校。

二、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

三、在评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条件者。

四、评选后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六、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七、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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